通知公告
铜陵市建筑装饰工程优良奖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24 浏览次数:1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市我市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提升,激发企业对工程质量意识的重视,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根据国家、省建筑装饰协会有关评选办法及要求,和我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政(2009)139号文《关于印发铜陵市优良建设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规定内容,设立铜陵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荣誉奖“铜陵市建筑装饰工程优良奖”(以下简称“优良奖”)。“优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申报“优良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充分体现设计与施工的完美结合,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的各项标准和规范要求,手续完善,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申报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和建筑幕墙工程,以及我市企业在市外施工的工程。
第三条 “优良奖”包括公共建筑装饰类、建筑幕墙类(含采光顶及外墙装饰)、设计类。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评审工作,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建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装饰“评审委”),具体组织实施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的检查评审工作。评审委下设装饰评优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监督站),负责评优日常工作。装饰优良工程分为优良评价和复查评审两项内容。
第五条 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工作应先由施工单位按规定自行检查评定,监理单位组织评价小组进行验收评价。验收评价工作应接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
第六条 评价小组由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组织,每单位工程确定一个评价小组。评价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相关装饰验收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复查工作由装饰评审委组织,复查专家小组由装饰评审委从政府机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铜陵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按比例抽取。复查专家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不少于3人,复查小组成员应是从事装饰专业不少于8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八条 装饰评审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评委若干人。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九条 “装饰奖”的申报范围:
1、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或装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建筑幕墙类工程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金属屋面(含采光顶及外墙装饰)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质量、环保要求达到国家标准。
2、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的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3、申报公共建筑装饰或幕墙设计 “优良奖”工程的设计单位,单独填写申报表,单独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专项验收合格,且已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以及室内环境检测合格,符合设计节能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施工、设计的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建设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2、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3、近三年已申报过“优良奖”而未评上的工程。
4、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
5、出现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建筑工人工资的项目工程。
6、专项验收时间不到半年或超过两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优良奖”的申报程序:
1、符合“优良奖”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工程,由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单位统一向在铜陵市建筑装饰协会网站上领取申报表(或网上下载)后申报。
第十五条 “优良奖”的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公共建筑装饰类:
1、《铜陵市建筑工程优良奖申报表》(公共建筑装饰类)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另一份装订在申报资料内。
2、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包含以下内容:
(1)《铜陵市建筑工程优良奖申报表》(公共建筑装饰类);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的复印件;
(4)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节点的图片(不少于八张)。
(6)其它证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管控资料。
二、建筑幕墙类:
1、《铜陵市建筑工程优良奖申报表》(建筑幕墙类)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另一份装订在申报资料内。
2、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包含以下内容
(1)《铜陵市建筑工程优良奖申报表》(建筑幕墙类);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或备案证明、设计计算书所施工幕墙各立面的立面图复印件;
(4)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证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管控资料。
三、设计类:
1、《铜陵市建筑工程优良奖申报表》(设计类)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另一份装订在申报资料内。
2、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包含以下内容
(1)《铜陵市建筑工程优良奖申报表》(设计类);
(2) 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 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施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4) 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申报前三个月内拍摄的反映工程现状的现场图片。
(6)其它证明设计成果的资料。
第十六条 所有申报资料不予退还,工程复查时申报单位提供工程原件以备查验。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小组应向装饰评审委和装饰评优办公室和申报单位提交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装饰评审委组织优良工程申报材料复查,符合条件的安排复查计划,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九条 装饰评优办公室将针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工程安排复查计划方案。装饰评审委根据复查计划方案抽建复查专家组。
第二十条 为确保申报工程的质量,复查专家组对工程所有申报资料和工程实体分别进行审查。专家组对申报工程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设计师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施工合同、结算书、施工日志、竣工图纸、隐蔽工程及各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主要材料的检测报告(建筑幕墙类尚需报幕墙计算书和各种试验报告)等原件的合规性进行查验。对工程现场进行复查时,要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结束后,专家复查组根据资料审查和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审评,确定初评的工程项目和评审意见,并将各工程打分记录,一并报装饰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装饰评审委将初评工程名单上网公示,时间一周,对有举报投诉工程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
第六章 评审规定
第 二十三条 凡在申报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被评为市装饰优良工程。
(一)质量行为方面
1、工程建设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2、检测不合格按设计复核认可文件验收的;
3、经加固处理后,作为合格工程验收的;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装饰材料和产品的;
1、工程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二)实体质量方面
1、幕墙工程交付后,幕墙加刚性实体广告灯箱等,而未对骨架、面板采取措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幕墙工程交付后,被使用单位拆除部分而未能及时修复的工程;
3、下挂石材,过桥石未采取加固措施的工程;
4、外装饰工程色差明显,有脱落起皮的工程;
5、其他有违反国家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工程;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市优良装饰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复查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检查评定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 市优良装饰工程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实情。否则取消其工程评审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企业的吃请和招待,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不得私自泄露检查评审情况,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人员资格,并通知其工作单位按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优良装饰工程评审时,可邀请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当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优良装饰工程评审以自愿申报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下文之日起执行。
铜陵市建筑装饰协会